2006年2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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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受伤 雇主应否赔偿
朱耀峰

  打工仔提前一天上班竟意外受伤
  2004年7月9日,外地来湖州打工的向某在同乡介绍下来到叶某的木料加工厂找活。经协商,叶某当日口头答应向某同月11日可来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天,也就是7月10日,向某便主动来到该加工厂学冲木料,当时叶某也在场。之后向某在劳动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右手拇指末关节被锯断,经医学鉴定为7级伤残。
    
    老板以未签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2004年12月30日向某向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木料加工厂老板叶某作出赔偿。2005年2月28日,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叶某支付向某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人民币68344元。不料老板叶某认为向某自作主张来到厂里学冲木料,且比约定时间提前了一天,由此否认其与向某存在劳动关系,不愿支付赔偿金,从而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将受伤的向某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判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已同意被告来其开办的加工厂上班,且在发现被告学冲木料时也未加制止,应视为原告已同意被告学冲木料,故原、被告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板叶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叶某应给予被告向某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人民币68344元。
    
    本案例值得借鉴
    眼下,有些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在招收职工时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纠纷复杂化,使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事实劳动关系已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来调节已成为一个共识。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部门诉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有困难的,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